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5-05-02
二、项目名称:******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街道人民中路32号
被投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街道浦东新村黄家墩湖村401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小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诸政采2025-05-0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因未按照《联合体协议》提供对应货物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且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不涉及认定其资格要求不符合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资格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人和资格审查后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审查后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向其作出质疑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人不具备对投诉事项1、2、3提起投诉的资格;投诉事项4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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